| 攀枝花市仁和区区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201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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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仁和区区级储备粮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2017.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攀枝花市佳禾粮油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粮油批发中心(以下简称“批发中心”)承担仁和区区级储备粮油竞价采购的相关工作。为保证竞价采购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区级储备粮油竞价采购活动。 第二条 仁和区区级储备粮油竞价采购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参加交易的买方为攀枝花市佳禾粮油有限公司。参加交易的卖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自愿报名企业。 第三条 批发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采购。批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卖方单位须向批发中心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及复印件、《交易报名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及《网上交易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 第五条 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等为卖方单位的资格凭证,属卖方单位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六条 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需向批发中心预交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其中交易保证金为:10元/吨,履约保证金为:50元/吨。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必须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到达批发中心指定银行账户。 第七条 买方在正式交易前7日内向批发中心提供采购明细,内容包括品名、数量、最高限价、交货库点、运输方式(若有铁路运输,需注明最近铁路货运站点名称)、质量要求等。 第八条 批发中心于交易开始前5个工作日在交易大厅公告栏和“四川粮网”(www.scgrain.com)公告竞价采购信息。交易代表应及时到现场或登陆“四川粮网”(www.scgrain.com)了解竞价采购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 交易地点设在成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大厅(成都市上东大街53号新良大酒店6楼)。 第十条 报名和交易日期由批发中心提前5个工作日在“四川粮网”(www.scgrain.com)公告。 报名时间为报名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下午3:00开始。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批发中心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卖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批发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交易代表凭证按时入场参加交易;场外交易的,登录“四川粮网” (www.scgrain.com)竞价交易系统 “省(地)储粮交易入口”,参加交易。 第十四条 交易代表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抽烟、大声喧哗等影响正常交易的行为。禁止携带液体物品进入交易大厅。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对严重危害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将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采购按标的序号顺序, 依次按交易节(一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十七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点价格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十八条 在标的起点价格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九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不得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 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 卖方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价低者成交。 第二十二条 竞价采购成交价格为送到承储库仓前价(含包装),进仓工作由买方负责,卖方采用汽车运输至交割仓门,其入库费为30元/吨(含卸车、过磅、倒包、运输机械等费用),入库费用由卖方交货时直接向买方支付。买方收取进仓费用后,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三条 交易结束后, 买卖方双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具体时间由交易所届时制定)签订《攀枝花仁和区区级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买卖合同》。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批发中心按成交金额的1.5‰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批发中心开出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据,经批发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也可转为其它交易会的保证金或货款。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批发中心指定账户。批发中心收到货款后,及时开具《发货通知单》。 第二十八条 买方将货款汇到批发中心指定账户后,可到卖方查验货物,卖方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卖方接到批发中心《发货通知单》后,应及时与买方衔接收发货工作,并向买方出示《毕节市市级储备粮油竞价交易买卖合同》、《发货通知单》、本人身份证明。 第三十条 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做好货物接收工作,买方应在货物到达后24小时之内开展验收(综合考虑装卸能力和天气因素)。货物质量由买方具有检化验资格的检验员出具检化验单。货物数量以买方计量衡器为准。 入库完毕后,买方应在3日内将入库样品送至有资质质监站检验。 第三十一条 卖方送到买方的粮食,必须符合采购单质量要求(见采购标的清单)。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如对质量有异议,应立即停止收发货,并立即书面告知对方和批发中心。由批发中心组织四川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实地抽样并进行检验,该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不得再对该检验结果提出任何异议。若检验结果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验收入库;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不能入库。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批发中心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十四条 合同履约时间为成交之日起80天,成交数量超过2000吨的,履约时间可定为90天。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全部运至合同指定库点。 第三十五条 买卖双方验收无误的,买卖双方当场签署由本中心统一制订格式的《验收确认单》。《验收确认单》可以分批签署,每批按实际入库数量80%签署。待有资质质监站抽样检验合格后,签署剩余20%入库数量。确认总数量必须与合同数量一致。卖方应向买方出具销售发票。 第三十六条 批发中心收到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验收确认单》,验明无误后,分别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七条 交易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不签定合同的视为买方违约,批发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50元/吨划拨给卖方;交易保证金10元/吨,不予退还。 第三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交易的卖方不签定合同的视为卖方违约,批发中心负责将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粮食为50元/吨划拨给买方;交易保证金粮食为10元/吨不予退还。 第三十九条 合同成交后,若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批发中心指定帐户的,视为买方违约,批发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粮食为50元/吨划拨给卖方,交易保证金粮食为10元/吨不予退还。 第四十条 合同成交后,若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批发中心负责将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粮食为50元/吨划拨给买方;交易保证金粮食为10元/吨不予退还。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一条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食无法正常入库的,由买方、卖方提出申请,经批发中心核实,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任选一种处理方式:一是终止合同,批发中心退还买方已付货款和履约保证金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二是延长出库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出库延长期满,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食仍未运出的,合同自动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交易细则由批发中心负责解释。 2017年8月1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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