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粮油批发中心粮油竞价采购交易细则(2025年10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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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粮油批发中心 粮油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服务粮食宏观调控、规范交易行为,四川粮油批发中心(以下简称“批发中心”)通过国家粮食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粮食(含油,下同)竞价交易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国粮办发〔2016〕6号)、《四川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令〔2021〕348号)、《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川粮发〔2023〕1号)以及国家和省相关法规及政策,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批发中心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的粮油竞价采购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二条 粮油竞价采购活动采取计算机网络竞价的方式进行。参加交易的买方为委托采购单位,具体负责粮食入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参加交易的卖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愿报名的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承担粮食按约交付和配合商务处理等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批发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采购交易活动。交易活动可采取现场和网上的方式同时进行,具体交易方式见《粮油竞价采购交易公告》(以下简称“交易公告”)。批发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禁止恶意串通交易,损害他人利益。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粮食交易实行会员制。参加交易的买方、卖方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会员权利与义务确认书》等资料,经批发中心审验后,成为会员。批发中心将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交易密码及相关资料发放给会员交易代表,作为会员参与交易的资格凭证。 第五条 密钥、用户代码、交易密码等为交易单位的资格凭证,属于会员的商业机密,须自行妥善保管。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密钥遗失、信息泄露、非本人使用等情况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会员须按要求进行年审。 第六条 买方以书面形式向批发中心提交:①《交易清单》,内容应包括粮食性质、买方名称、实际存储库点名称、品种、数量、生产年份、等级、水分、杂质等主要质量指标;②入库条件及其他要求。 第七条 批发中心于交易前在四川粮网(www.scgrain.cn)、“今日川粮”微信公众号(账号:jrchuanliang)等公开渠道提前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日历天,下同)。 有意参加的企业应及时了解竞价采购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八条 参加交易的会员须在交易日前1个工作日内向批发中心预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标准为粮食10元/吨、食用植物油50元/吨,履约保证金标准为粮食100或150元/吨、食用植物油500或700元/吨),并确保交易资金账户中可用于交易的资金不低于应交保证金。具体保证金标准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
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 交易地点设在国家粮食四川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大厅(成都市上东大街段246号新良大酒店6楼)。 第十条 报名时间和交易时间在《交易公告》中发布。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批发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有临时变更的,批发中心另行通知。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有效证件及时入场。参加网上交易的交易代表通过四川粮网登录交易平台交易入口,参加交易。 第十四条 进场人员应着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对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 第十五条 交易活动应当按照本细则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禁止破坏正常交易秩序和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 竞价交易按交易节(1~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依次进行。 第十七条 开市后,每笔交易从标的底价开始报价,并按粮食5元/吨(食用植物油20元/吨)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十八条 在标的底价上无人应价时,该标的流拍。 第十九条 卖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预交保证金不足时,将无法应价。 第二十条 卖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 新应价产生后,前一价位自动失效,价低者成交。 第二十二条 竞价交易采取竞价挂牌方式的,开市后,卖方选定标的,从标的底价开始应价。在规定的时间内,新应价产生后,以最低出价为标的成交价,应价方为该标的实际卖方。 在标的底价价位上无人应价时,下一个交易日继续交易。 第二十三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买方仓内交货价,含包装。卖方如需要在交割仓门前交货的,汽车板前费用为粮食30元/吨、食用植物油20元/吨(另有约定的以《交易公告》为准),由卖方负担。汽车板前费用具体包括:卸车、运输机械、倒包、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买方收取汽车板前费用后,应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交易合同自系统确定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成交之日起5日内签订《粮油竞价交易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 第二十五条 成交后,卖方按《交易公告》中批发中心与委托方协商的标准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未成交的,在交易结束后,如需退回保证金,在完成退款申请手续后,经批发中心审核,3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保证金至交易平台绑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交割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合同成交后,买卖双方应及时沟通确认发货时间、发货地点等交割货物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 买方于成交之日起50天内将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批发中心指定账户。同一买方在同一日且同一库点成交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付款期限可延长15天。另有约定的按照《交易公告》执行。 第三十条 买卖双方应提前做好粮食交收衔接工作,约定具体入库时间、进度等事项,必要时卖方可向买方函告《入库粮食预报表》;供货时,卖方代表应向买方出示《交易合同》《入库通知单》、卖方《授权委托书》、本人身份证明,买方应积极配合卖方做好货物接收工作,买方应在货物到达后24小时之内进行入库验收,超出时间由买方负责压车费等费用。货物质量由买方具有检化验资格的检验员出具检化验单。买方不得设置障碍影响入库。入库验收后买卖双方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验收确认单》办理相应货款结算。 买方入库的粮食品种以《交易合同》为准;粮食质量以《交易公告》的质量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入库检验结果为准;粮食数量以合同为依据,具体以买方实际存储库点计量衡器为基准。计量衡器必须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在检定有效期内。买方应当允许卖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或申请专业机构进行核验。 第三十一条 粮食入库是否带包装,由买方在《交易公告》中明确。买方需要散粮入库,卖方提供的标的物带包装物,散装入库的倒袋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第三十二条 卖方于成交之日起60天内完成入库。同一卖方在同一日且同一库点成交粮食数量在2000吨(含)以上的,或在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前一天)前45天内成交的粮食,入库期限可延长15天。另有约定的按照《交易公告》执行。卖方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供货。 第三十三条 买方与卖方对入库粮食的数量、质量等有异议出现商务纠纷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批发中心调解或自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申请并经得双方自愿接受批发中心调解的,批发中心按照《四川粮油批发中心粮油竞价采购交易细则》《交易公告》和有关政策文件进行协调处理。双方经协商或批发中心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一)对数量有异议的,批发中心推荐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 (二)对质量有异议的,批发中心推荐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抽样检验或由买卖双方共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因检测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过错方承担;上述费用先行由提出异议的一方垫付。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油无法正常入库的,由买方或卖方提出申请,经批发中心核实且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任选以下处理方式: (一)终止合同,批发中心退还买方已付未交割部分货款、买卖双方履约保证金,以及扣除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 (二)延长入库期,最长延长时限不超过3个月。若入库延长期满,不可抗力状况仍持续存在导致粮食仍未入库的,合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卖方应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发票。买卖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签署《验收确认单》。 第三十六条 买方验收完毕后,批发中心凭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于3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拨付至卖方交易平台绑定的银行账户。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七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买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同买方违约: (一)拒签合同的; (二)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指定账户,未支付部分视为违约; (三)设置障碍拖延入库及货物验收的,入库后不签署《验收确认单》的; (四)所提供的库点不具备入库条件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五)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 (六)拒绝卖方正当要求,不按卖方要求开具入库费发票的; (七)违反《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买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的,合同终止。批发中心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作为买方违约金划拨给卖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批发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粮食交易资格等措施;同时,将其违约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卖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同卖方违约: (一)拒签合同的; (二)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完成交货的,对未交货部分的粮食数量视为实际违约数量; (三)由于卖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入库的; (四)拒绝买方正当要求,不按政策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五)入库后不签署《验收确认单》的; (六)违反《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卖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的,合同终止。批发中心负责将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及卖方违约金划拨给买方,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批发中心可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粮食交易资格等措施;同时,将其违约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细则未尽之处或另有约定的,以当期《交易公告》为准。交易各方必须在交易前认真阅读,一旦参与交易即视作全面承认本交易细则和当期《交易公告》。 第四十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批发中心负责解释。原《四川粮油批发中心粮油竞价采购交易细则(2023年12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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